年度安檢服務
當客戶接收到通知電梯需受年度安全檢查時,檢查當天我們會指派專員至現場協助客戶處理安全檢查作業。
相關法規說明
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昇降設備管理人應委托請專業廠商負責維護保養,保持性能正常。管理人應於使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自行或委託維護保養之專業廠商向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機構申請年度安全檢查。
管理人未依前項規定申請年度安全檢查者,當地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補行申請,逾期者未申請者,停止其昇降設備之使用。
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昇降設備之年度安全檢查項目如下:
◆ 昇降設備是否責由管理人負責管理。
◆ 是否委請專業廠商負責維護保養。
◆ 是否由專業技術人員從事維護保養。
◆ 是否依第十九條之規定實施平時之維護保養並作成紀錄。
◆ 是否已作成昇降設備安全檢查表。
◆ 昇降設備運轉是否一切完全正常。
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昇降設備之年度安全檢查,由檢查機構受理者,檢查機構應指派檢查員檢查。
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檢查員對於昇降設備檢查不合格,應即報告檢查機構。檢查機構接獲申報後應通知管理人限期改善完畢,逾期未改善者轉報主管機關查明處理。
檢查員發現昇降設備有力及發生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應即報告管理人停止使用。並以最速方式報告主管機關處理。
前項昇降設備經主管機關查核後,仍不合規定者應停止使用,除通知管理人外,並應於昇降設備上張貼經檢查不合格,應停止使用之標示。